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3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岳奇琳,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8265XB。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栋,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碧谷镇板河口。
法定代表人:罗勇,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670696285。
申请执行人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云0113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由被告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34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16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18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股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xx、xx、xx、xx、xx、00187、xx、xx)及车辆(云A×××××、云A×××××)予以轮候冻结。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笔录、约谈笔录等相关材料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股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xx、xx、xx、xx、xx、xx、xx、xx)及车辆(云A×××××、云A×××××)予以轮候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先文
审判员  雷 翔
审判员  艾金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