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4民初364号
原告:成都兴玖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兴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5MA6449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街道西川社区江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8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云雾山村。
第三人:***,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
第三人:***,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龙场镇。
原告成都兴玖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现原告成都兴玖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玖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兴玖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成都兴玖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