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8466号
原告:成都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堰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堰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6元,保全费2800元,共计6876元,由成都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