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8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街道西川社区江东街191号1栋1**3层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1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适用第二审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19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苏 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