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404号
申请人:冠县先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盛世华府盛世尚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花。
被申请人: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街道西川社区江东街191号1东1单元3层4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
被申请人:周米加,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