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48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庆,江西丰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观江社区东六街1栋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86817。

法定代表人:何云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81486。

法定代表人:马跃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西赣江井冈山航电枢纽有限责任公司,住万安县窑头镇干部学用技术水产实训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6YF6N0Y。

法定代表人:欧阳霞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赣江井冈山航电枢纽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义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微

书记员邹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