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57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虎,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观江社区东六街1栋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86817。
法定代表人:何云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熊伟,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义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微
书记员邹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