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615号
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观江社区东六街1栋4层4号。
法定代表人:何云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棉县教育局,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彩虹路9号。
负责人:高万明。
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根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