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1534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观江社区东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86817。
法定代表人:何云霞,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81486。
法定代表人:马跃光,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诉争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