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664号
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小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观江社区东六街1栋4层4号。
法定代表人:何云霞。
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