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汉元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成投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洲汉元建设有限公司;黄佳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19865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某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洲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第三人:黄某某,男,1986年,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四川某某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洲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黄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2024年11月20日,原告四川某某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1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洲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保全费1264元由原告四川某某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