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建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05民初8237号 原告:四川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被告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委托服务费,合计7200元;2、被告承担相关部门的鉴定费、查询费、到法院出庭的差旅费等。事实与理由: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我司于2020年3月18日协商并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签订合同时通过咸鱼第三方支付委托服务费2700元,并于后期签订了补充协议,我司又于2020年12月8日支付了正式办理前的4500元。两次共计转款7200元。按照协议约定,若乙方未能完成委托事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全额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在得知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办理委托事项后,截至今日,我司已多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沟通,该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额退款事宜;我司至今从未收到任何退回款项。特此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被告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在2020年3月18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申请变更国家级企业名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告公司暂时不符合要求不能申请变更名字,于是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开始办理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被告积极履行委托事项,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工商总局申报系统进行跟踪并积极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被告第一次通知原告去线下递交申请变更资料由于系统原因名称重合度过高无法通过。当时原告反复催促,被告承诺说如果真办不了就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在2021年3月份,被告从国家工商总局系统筛查发现重合度降低极大可能审核通过,就通知原告安排人员去公司所在区工商局申请变更,但原告要求退款不安排人员去办理,导致现在双方对簿公堂。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未约定办理时限,只是在微信上说可以退款,但未签订正式的解除手续,也未收到原告邮寄的《解除委托通知书》,因此被告认为《委托代理协议》一直是有效的,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是被告未能积极配合导致截止到现在未能办理成功。 本院认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解除委托,被告亦答应将款项原账户退回,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委托服务费7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委托服务费7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