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866号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大道盛豪世纪城3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707293003E。
法定代表人:刘兆林,(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