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执恢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山县。
法定代表人:谷铁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杰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衡山县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衡阳杰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05民初72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山县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05执恢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艳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