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1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居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3E。
法定代表人:刘兆林。
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岳华威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居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组织机构代码59*****30。
法定代表人:宋建华。
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阳市南岳华威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2日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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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何燕民
执行员 刘永久
执行员 刘秋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