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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民初292号
申请人:衡山金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金龙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袁长俭。
被申请人: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大道盛豪世纪城39栋。
法定代表人:刘兆林。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衡山金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衡山陆马运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发动机号为EJ6FTLQQ394、车牌号为湘D9××**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山金锦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衡山陆马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发动机号为EJ6FTLQQ394、车牌号为湘D9××**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国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旭存
书 记 员 肖 雅
校对责任人:杨国亮打印责任人:肖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