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大道盛豪世纪城39栋。
法定代表人:谷铁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杰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飞机坪第十一飞行大队候机楼。
法定代表人:朱启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启杰,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衡山县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衡阳杰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朱启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05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叶素菁正以衡山县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以朱启杰为第三人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所涉拍卖的标的物权属有争议,待诉讼程序完结后再依照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启动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05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艳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