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

衡山金锦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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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民初292号之一
申请人:衡山金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金龙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袁长俭。
被申请人: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大道盛豪世纪城39栋。
法定代表人:刘兆林。
申请人衡山金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2022)湘0423民初29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衡山陆马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发动机号为EJ6FTLQQ394、车牌号为湘D9××××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衡山陆马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发动机号为EJ6FTLQQ394、车牌号为湘D9××××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国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旭存
书 记 员 肖 雅
校对责任人:杨国亮打印责任人:肖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