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3**18层18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4元,已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