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5民初132号
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北河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安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计700.5元,由瑞安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