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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汀强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21民初2039号 原告: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汀强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张某,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 原告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某丁公司)与被告长汀强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疗公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伟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某某医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某某建设公司与***、张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某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医疗公司、某某建设公司赔偿伟某丁公司财产损失500000元;2.判令***、张某对某某建设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某某医疗公司、某某建设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伟某丁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令某某医疗公司、某某建设公司赔偿伟某丁公司财产损失1125000元;诉讼请求3为本案的鉴定费32000元和诉讼费由某某医疗公司、某某建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7日15时45许,某某医疗公司承租的坐落于伟某丁公司1、2号厂房西南侧草地偏西北侧区域起火,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造成伟某丁公司锦纶材料、木质箱、纸箱、建筑保温材料、钢结构等物品烧毁。某甲厂区内且有围栏与外面隔离,属某某医疗公司管领控制的区域。监控视频记录,起火前有某某医疗公司的员工黄某某进入此处,黄某某离开时,已开始发生起火,根据长汀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汀消火认字<2023>第0001号)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雷击、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焚烧垃圾或燃放烟花爆竹、自燃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某乙厂房外侧遗留烟蒂引燃耳草地引起火灾。……”同时,起火后,某某医疗公司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发现后,某某医疗公司人员未第一时间报警,火灾初期扑救组织不力,未能及时扑灭火灾,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经初步估算造成财产损失达1125000元。根据伟某丁公司与某某医疗公司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七、租赁期间其他相关约定,1、…承租方负责好承租厂区的消防安全…。”但某某医疗公司作为承租人疏于管理,未尽到消防安全、妥善管理使用承租房屋等相应的谨慎义务,从而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伟某丁公司1-2车间过道屋面钢结构及照明安装项目(附施工草图)的承包人,其偷工减料加大了火灾蔓延的危险且实际造成了火灾损失。2021年9月3日,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某建设公司,***为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实际施工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并补充本案支出鉴定费32000元的事实。 被告某某医疗公司辩称,答辩人对火灾的发生和损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伟某丁公司诉称起火部位属于答辩人管理控制区域与客观事实不符,起火部位并不在答辩人承租区域内,属于伟某丁公司自行管理控制。1、根据伟某丁公司与答辩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答辩人承租的只有2号厂房区域范围内部的1800平方米,并不包含本案起火部位所在的厂房外围的草地。2、伟某丁公司出租给答辩人的1800平方米所在的2号厂房面积远远大于1800平方米,答辩人仅仅承租的其中很小的一块区域。答辩人承租期间,伟某丁公司客观上也将2号厂房剩余面积出租给其他承租人用于生产经营,其中答辩人承租区域隔壁就是一家针织厂,该针织厂只比答辩人晚几天承租,也一直有工人在上班。某某针织厂之间也并未封闭隔离,还留有通道供通行。另外还有一家叫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租伟某丁公司的厂房经营,虽然离答辩人承租的厂区稍远一些,但是由于原告的厂区内是开放式的,所以事实上答辩人承租的区域内也时常有其他企业的员工出入,更何况是厂房外部的公共区域。3、根据长汀县消防救援大队所作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三)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认定可知,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伟某丁公司1、2号厂房西南侧草地,起火点为伟某丁公司1、2号厂房西南侧草地偏西北侧区域。也就是说起火点属于1、2号厂房外围的公用草地,况且,伟某丁公司向答辩人出租2号厂房当中的1800平方米时,并未用围墙将该块公用草地与答辩人承租的范围施行封闭后交付给答辩人使用。起火部位所在的公用草地是所有进入厂区范围的人都可以进入的空间,并非答辩人独自使用的空间范围。因此,答辩人并非该公用草地的所有权人,也并非该公用草地的独有使用权人,答辩人根本不存在能够管理和控制该块公用草地。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答辩人是伟某丁公司火灾损失的侵权人,答辩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1、本案火灾事故经长汀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验后对起火原因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雷击、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焚烧垃圾或燃放烟花爆竹、自燃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某乙厂房外侧遗留烟蒂引燃草地引起火灾。”首先,该火灾事故认定并未明确起火原因就一定是遗留的烟蒂引起的。其次,本次火灾勘验并未提取任何烟蒂,故就算长汀县消防救援大队认为系烟蒂引起火灾的推论成立,也客观上无法证实引发火灾的那枚烟蒂来自何人?与答辩人有何种法律上的关系?2、长汀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P2、《火灾现场勘验笔录》P2都明确提到“厂房西南侧出口靠草地处底面积可见多处遗留烟蒂,且烟蒂数量靠门口较多,往外侧逐渐减少,厂房西南侧过火草地内靠西北区域杂草根部过火较东南侧严重,该区域靠西北侧一处地面可见大量烟蒂...”以上材料可以证实事实上火灾现场有大量烟蒂,也根本未查清是谁遗留在那里。所以伟某丁公司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称“监控视频记录,起火前有某某医疗公司的员工黄某某进入此处,黄某某离开时,已开始发生起火。”就认为该烟蒂引发火灾就与黄某某有关,无法成立。首先,视频所展现的画面并不能证实黄某某何时进入该区域,黄某某在该区域究竟待了多久时间,这期间黄某某是否有在抽烟,引发火灾的烟蒂是否就是黄某某所扔。伟某丁公司提供的视频只能看到一个背影进入厂房,画面时间一秒钟,根本无法证实这个背影是谁,与答辩人有何关系,黄某某是否答辩人的员工?3、退一步来说,即便黄某某属于答辩人的员工,也是黄某某抽烟扔下的烟蒂引发火灾,那也是黄某某个人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能要求用工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4、事实上,火灾发生时,伟某丁公司厂区并非只有一个大门供厂房内员工、车辆出入,在1、2厂房链接通道(本案鉴定部位)处也设有简易的铁栏杆大门供员工、车辆出入,特别是供原告自己运输锦纶材料的大型车辆通过。因为该通道外围紧跟大路,方便运输车辆进出,因此火灾发生时,经常有外来运输车辆出入案发的公用草地。抽烟是长途运输司机很常见的习惯,而抽完烟随手乱丢烟蒂的情况也很常见,因此,根本无法证实引发火灾的烟蒂究竟来自厂区内部人员还是厂区外部的司机。5、伟某丁公司诉称某乙公司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发现后未第一时间报警,火灾初期扑救组织不理,未能及时扑灭火灾,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与客观事实不符。火灾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7日,某乙公司已经放假,并未组织生产。火灾发生部位属于公用草地,伟某丁公司自身才是整个厂区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伟某丁公司将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加给答辩人,于法无据,也与客观事实不符。伟某丁公司与答辩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仅约定“承租方负责好承租厂区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如发生一切意外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本次火灾事故起火点并不属于承租厂区内,因此伟某丁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答辩人与本起火灾事故有关联,答辩人并非本起火灾事故的侵权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驳回伟某丁公司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张某辩称,一、伟某丁公司的诉请是基于不同的诉讼标的,不构成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应当驳回伟某丁公司的起诉。依据伟某丁公司提交的案涉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伟某丁公司是基于其与某某医疗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间其他相关约定,1...承租方负责好承租厂区的消防安全...主张要求承租方某某医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损失赔偿。而伟某丁公司诉请答辩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伟某丁公司的两项诉请不应合并审理,因此本案应当裁定驳回伟某丁公司的起诉。二、某某建设公司并非案涉过道项目的承包人,伟某丁公司无权诉请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仅是伟某丁公司1号厂房与2号厂房及办公楼、宿舍的承包人,就其承包的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并通过质检站的验收,从未向伟某丁公司承包案涉过道项目。案涉过道项目是伟某丁公司私下要求***、张某个人搭建一个临时的装卸车棚,并私下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伟某丁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加盖的所谓的项目部的章也是***、张某个人所加盖并非某某建设公司所使用的章,某某建设公司在2012年8月13日就将公司名称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而项目部章仍然是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显然该项目部章并非某某建设公司意思表示。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抬头甲方是福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进一步证明案涉过道项目并非某某建设公司承包。伟某丁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中也确认***、张某系实际施工人,其对应的工程款并未支付给公司而是直接支付给***个人,表明伟某丁公司对于案涉项目并非某丙公司承包系明知,因此伟某丁公司诉请某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依据。三、施工草图中并未注明保温层具有阻燃的要求,鉴定机构主张保温层应具备防火性能,毫无依据。如上所述,案涉过道项目是伟某丁公司私下要求***、张某个人承包施工的,在施工草图中保温层中注明的是“彩钢瓦下增加铝箔矿棉保温层”并没有明确注明阻燃的性能要求。依据《鉴定意见书》的载明的施工质量分析中,对于保温层的防火性能鉴定,鉴定机构并未考虑到老化、质保期等可能影响防火性能的客观因素,也未对保温层的材质进行质量检测,仅是依据碳化过的残留保温层进行燃烧试验,客观无法反应保温层的真实材质。因此,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并未采用合规的鉴定方法,不具有客观性。四、即便是因保温层不具备阻燃导致火灾损失扩大,伟某丁公司作为建设方也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伟某丁公司作为建设方对于案涉过道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有主要过错。首先,案涉过道项目未经规划审批属于伟某丁公司违章搭盖,伟某丁公司过错在先导致案涉项目的违规施工,且伟某丁公司未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尽法定的质量监督;其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伟某丁公司作为建设方未提供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仅是施工草图,由此导致的施工质量伟某丁公司负有主要过错;最后,伟某丁公司明知***、张某作为个人并无相应施工资质,伟某丁公司对于施工人员的选任负有严重过错。因此,伟某丁公司作为建设方对于案涉项目施工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五、伟某丁公司诉请损失金额并无依据。根据长汀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认定金额为436030元,原告诉请500000元并主张损失达到1200000元并无依据。其次,根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施工质量仅是与过道中的火灾损失存在关联性,对于过道口堆放的物品损失除外,伟某丁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过道中的火灾损失的具体数额。综上,伟某丁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伟某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1日,某某医疗公司(乙方)向伟某丁公司(甲方)租赁坐落于伟某丁公司园区**号**车间厂房,租赁面积1800平方米,租期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某某医疗公司负责好承租厂区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防盗安全,伟某丁公司监督并协助某某医疗公司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某某医疗公司每月支付1000元保安费用。2023年1月7日15时45分许,伟某丁公司着火。经长汀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起火部位为伟某丁公司1、2号厂房西南侧草地,起火点为伟某丁公司1、2号厂房西南侧草地偏西北侧区域,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雷击、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焚烧垃圾或燃放烟花爆竹、自燃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某乙厂房外侧遗留烟蒂引燃草地引起火灾;该起火灾烧毁伟某丁公司锦纶成品、半成品、纸箱、木架以及屋顶钢结构、保温材料等物品,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统计436030元。伟某丁公司因涉案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伟某丁公司申请对火灾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2号厂房过道屋面钢结构建筑工程质量在此次火灾损失中所占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因火灾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超出鉴定机构资质范围,且被烧毁物品的数量、规格、种类无法核实,鉴定机构退件,伟某丁公司撤回对火灾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的鉴定。本院委托福建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对1、2号厂房过道屋面钢结构建筑工程质量在此次火灾损失中所占的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2023年12月25日,福建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天评司鉴[2023]建鉴字第A039号《鉴定意见书》,伟某丁公司过道中的火灾损失(过道口堆放的物品损失除外)与过道屋面钢结构工程中保温层的施工质量存在关联性,原因力大小为50%-70%,与其他因素也存在关联性,其原因力大小为30%-50%。伟某丁公司支出鉴定费32000元。 另查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更名为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更名为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2月15日,发包人伟某丁公司与承包人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就伟某丁公司2#(A)车间、办公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包人处盖章、***在承包人委托代表人处签字,约定工期自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12月19日,合同价款9600000元,项目负责人为***、张某。2013年8月19日,伟某丁公司2#(A)车间、办公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13年12月30日,***、张某与伟某丁公司就1-2车间过道屋面钢结构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处加盖“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该项目未经过规划许可审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333000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图纸等,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1-2车间连接屋面钢结构平面图中注:彩钢瓦下增加铝箔矿棉保温层。1-2车间过道屋面钢结构项目完工后,伟某丁公司向***账户支付工程款3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伟某丁公司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时及火灾后现场照片及视频(附光盘)、厂房租赁合同、某某医疗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张某与伟某丁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1-2车间连接屋面钢结构施工图、平面图)、某某建设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012年2月15日伟某丁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伤参保资料、记账凭证及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福建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天评司鉴[2023]建鉴字第A039号《鉴定意见书》及说明函,某某医疗公司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照片及2023年8月21日拍摄的照片,某某建设公司提供的企业变更登记信息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伟某丁公司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百度搜索损失系单方自制、自选网站下载,无法证实其主张的损失价值,各方当事人均不予认可,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标的进行了充分辩论,经释明,伟某丁公司明确选择请求各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即合同关系,伟某丁公司基于厂区着火造成损失的同一事实对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提起诉讼,未违反起诉的条件,可以合并审理。对某某建设公司、***、张某驳回伟某丁公司的起诉的抗辩,不予采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各被告对伟某丁公司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伟某丁公司的损失金额,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焦点一,长汀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汀消火认字〔2023〕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伟某丁公司亦无异议,予以采信。根据长汀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照片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其一,起火部位为伟某丁公司1、2号厂房西南侧草地,起火点为伟某丁公司1、2号厂房西南侧草地偏西北侧区域,本案中某某医疗公司承租区域为伟某丁公司2号A车间厂房中的1800平方米,起火部位不属于某某医疗公司承租区域;其二,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雷击、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焚烧垃圾或燃放烟花爆竹、自燃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某乙厂房外侧遗留烟蒂引燃草地引起火灾,伟某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火灾系因某某医疗公司管理不善或某某医疗公司员工在厂房外侧吸烟引起;其三,消防安全义务是房屋所有人的法定义务,着火区域并非封闭区域,伟某丁公司作为涉案厂房的所有人,应对案涉厂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综上,伟某丁公司要求某某医疗公司赔偿财产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与伟某丁公司就1-2车间过道屋面钢结构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行为,其一,伟某丁公司明知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2#(A)车间、办公楼工程已完成施工,1-2车间过道屋面钢结构项目未经过规划许可审批,且发生于伟某丁公司2#(A)车间、办公楼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由***、张某与伟某丁公司签订的独立于2#(A)车间、办公楼工程的施工合同,项目部公章由***、张某加盖,伟某丁公司将该过道屋面钢结构项目工程款支付给***,亦认可***、张某为实际施工人;其三,某某建设公司否认承包伟某丁公司1-2车间过道屋面钢结构项目,并补充2012年8月13日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事实。综上,1-2车间过道屋面钢结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为***、张某,由此发生的施工质量后果由***、张某承担。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附1-2车间连接屋面钢结构平面图中注:彩钢瓦下增加铝箔矿棉保温层。经鉴定人员查看现场发现钢结构已全部过火,保温层已大面积被烧毁,提取现场残留保温层材料进行燃烧实验确定属于可燃材料,福建某某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伟某丁公司过道中的火灾损失与过道屋面钢结构工程中保温层的施工质量存在关联性,原因力大小为50%-70%。某某建设公司、***、张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福建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说明函》对鉴定程序、分析过程、矿棉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特性等进行补充说明。福建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对伟某丁公司过道中的火灾损失与过道屋面钢结构工程中保温层的施工质量存在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福建某某检测有限公司评定原因力大小时综合了火灾的扑救时间、消防设施等其他因素及1、2号厂房西南侧草地起火点是诱因,但未评价伟某丁公司作为厂房所有人法定的消防安全义务、作为受损财产所有人的妥善保管和注意义务、作为1-2车间过道屋面钢结构项目的发包人未经过规划许可审批和合格竣工验收流程即发包给***、张某承包并使用等其他因素。综上,酌定***、张某对伟某丁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诉讼过程中,伟某丁公司申请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因被烧毁物品的数量、规格、种类无法核实,鉴定机构退件。伟某丁公司主张财产损失1125000元,仅提供单方列举费用清单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的规定,结合长汀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火灾主要烧毁物品为中间连廊区域的锦纶堆垛、木质箱架、纸箱等物品,伟某丁公司1号厂房、2号厂房及中部连廊部分建筑结构损毁,伟某丁公司的损失不区分过道口堆放的物品,按照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统计的直接财产损失436030元确定。综上***、张某应赔偿伟某丁公司的财产损失130809元(436030元×30%)。伟某丁公司支出的鉴定费32000元是为确认损失原因力而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综合***、张某对伟某丁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由***、张某负担9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30809元; 二、***、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9600元; 三、驳回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3元,减半收取计7606.5元,由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83.5元,***、张某负担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