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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公司、陈某乙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5民初3677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原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大洋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计4070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