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5民初3677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原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大洋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计4070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