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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002民初5515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自主申报)。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荆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