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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1407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105号澳兰名门B1-1706。
法定代表人:刘嘉欣,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浩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鑫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泽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