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6384号
原告:王某,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贾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贾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张某,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16元,减半收取945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