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民初6136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
被告:沛县水利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沛县城关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朱鹏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沛县水利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计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郑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