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01民初1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92.5321万元;2.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期间的利息33.2499万元(925321×4.75%/12×88),利息计算直至本息偿还完毕为止;3.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某甲公司受某乙公司的委托承接S301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公路工程项目、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以及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建设项目三条公路项目的勘察。三条公路由于时间紧、签合同需要走流程,某乙公司要求边干边签合同方式实施项目。截止2017年5月某甲公司完成了S301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合同金额:60.6万元),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合同金额16.5230万元)及内外业验收工作,并提交了报告。完成了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建设项目三条公路项目的勘察外业(外业费用15.4091万元)工作。除S301线签署了合同(合同金额60.6万元),其它两条线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签署合同,截止当下也未支付相关款项。三条线路应当支付的费用92.5万元(60.6万元+15.4091万元+16.5230万元)。某甲公司多次向某乙公司索要该费用,某乙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主张款项及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项目合同金额60.6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双方于2017年签订的《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第一条约定:“技术服务的基本工作范围及提交成果包括完成所以下工作所明示和潜在的全部内容(一)基本工作范围:1.路线沿线工程地质实物勘察、现场检测、室内实验及其分析评价;2.旧路路基路面实体结构层的实物勘察;3.沿线桥涵结构物的实物勘察、现场检测及试验;4.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范围、类别及特性、与路线作用关系及影响程度等的分析评价;5.筑路材料料场的勘察及路基路面混合料、水稳层配合比试验。(二)提交工程地质成果主要包括:1.1:2000工程地质平面图;2.1:2000工程地质纵断面图;3.1:100-1:400特殊工点工程地质钻孔柱状图;4.桥梁及特殊工点(如有)工程地质钻孔柱状图;5.室内试验相关图表;6.工程地质勘察主报告。其他符合勘察行业和公路行业要求的全套勘察成果档案,包括但不局限于物探解疑成果、理正(或企业符合行业要求软件)计算书、专项分析报告等。”第二条约定:“质量技术要求:勘察作业工程及各阶段提交成果应符合勘察行业、公路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勘察行业相关要求由乙方自行把握并向甲方报批备案,以能通过行业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验收为标准;公路行业相关质量技术要求由甲方另行书面提出。须符合《公路工程低质勘察规范》(JTGC20-2011)、《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D30-2015)、《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等规范要求。”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及《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指导意见》及行业标准,某甲公司实际仅完成了少部分勘察工作,其提交的勘察报告未经过专家评审及业主批复,不算完成全部的服务内容。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提交的勘察报告进行核查后发现其交付的报告并不符合框架协议约定,例如:本项目公路里程60.601km,但探井柱状图只有66个,不满足《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2011)中“5.3.3勘探测试点的数量:工程地质条件简单时,每公里不得少于2个,做代表性勘探;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或复杂时,应增加勘探测试点数量”要求。在华宇建科交付的报告不符合框架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其向某乙公司主张支付合同金额60.6万元勘察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费用支付方式:1.本协议签订按业主给甲方的支付额度,由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同比例进行支付。2.乙方接受支付的同时,需按甲方要求类型同步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甲方支付超过70%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项目后期因业主原因并未实际实施,业主也未向某乙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根据双方框架协议的约定,某乙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因此某乙公司不应支付勘察费用及逾期利息。二、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金额16.523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针对该项目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针对案涉项目的具体费用、服务内容等均未进行约定,某甲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完成的工作量及计费标准或支出成本,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某甲公司所提交的资料文件并未通过验收,2017年6月9日鄯善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鄯善县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滨沙大道)建设项目外业验收工作,当时在外业验收现场发现许多问题,未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所以未出具验收合格的报告。且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指导意见》附件3的规定:“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深度符合要求后,经地勘监理、设计咨询单位(如有)审查合格,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外业验收,验收资料应满足公路勘测规范及细则相关要求。”若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合格,会出具外业验收鉴定书,针对设计勘测外业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并对相关整改问题发表意见,但某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是外业验收未合格的表述,针对业主部门所提出的问题华宇建科后续也未进行补勘工作,也并未向某乙公司提交整改后的成果文件。3.案涉工程属三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之规定,其工程验收标准较一级、二级公路存在显著差异,验收指标及程序要求均相对简化。在外业验收过程中,该项目未通过初步验收程序,可见,某甲公司未按照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递交资料。根据上述情况,某甲公司提交的工作资料仅是过程中的资料,且并不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2011)等规范要求,更未经过任何验收,不能形成勘察成果,因此某甲公司无权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费用。4.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于付款时间、付款数额以及是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均未约定,且根据双方沟通的往来函件及合作惯例,某乙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是业主方向某乙公司付款,某乙公司再同比例向某甲公司支付,现业主方未向某乙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因此,案涉项目产生费用如何,某乙公司付款条件均未成就,华宇建科主张答辩人支付金额16.52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沙尔湖-南山矿区公路建设项目外业费用15.4091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并未就该项目签订任何合同。某乙公司也未进行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仅依据委托方指示完成概念性线位草图绘制(业内通称“拉图”),后续该项目未再实施。根据《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2011)第3.1.2条之强制性规定,路线线位经法定程序确定系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外业工作的前置条件。案涉项目路线线位未确定,在未进行路线线位确定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不可能产生某甲公司对勘察外业工作的投入,某甲公司的费用诉求无证据支撑。综上,某甲公司诉讼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某甲公司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某甲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廉洁从业协议书》《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托克逊至阿乐惠连接线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某平台聊天记录、《新疆中合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岩矿鉴定报告》《某中心检测报告》、2024年8月6日某乙公司《关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催款函的回复》。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某甲公司已履行了约定勘察项目,并交付勘察成果,某乙公司应给付双方约定的勘察费用606,000元。 第二组证据:《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三份、《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地勘报告》、***、***、***某平台聊天记录、《鄯善县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量汇总表》《某中心检测报告》《勘察/测试成品校审记录单》《鄯善县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滨沙大道)建设项目外业验收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某甲公司已履行了约定勘察项目,交付地质勘察报告,某乙公司应给付约定的勘察费用165,230元。 第三组证据:2017年4月13日、4月22日邮箱附件(涵洞一览表、纵断面设计图、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路线平面图)、***某平台聊天记录、现场图片4张、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交通银行电子回单检测费(土工试验费)(金额26,820元)、托克逊-沙尔湖公路建设(第一合同段)两阶段初步设计勘察外业验收计划及勘察成本费用统计表(金额154,091元)、《某中心检测报告》、人员差旅费(包括食宿、交通票据)汇总、收条13张、加油发票2张、某丙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用以证明某甲公司完成部分外业工作勘察项目,某乙公司应给付完成部分外业工作的勘察费用154,091元。 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证据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对《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廉洁从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某甲公司提交的资料仅是过程性资料,且该协议也只是框架协议,但案涉项目业主并未付款,且某甲公司也未向某乙公司提交任何发票,某乙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该笔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为:案涉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但根据工作量核查显示,某甲公司递交的一册勘察报告仅能证明其完成了少部分工作且该报告也未经过业主批复及竣工验收,后续的工作某甲公司也并未实施。对《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托克逊至阿乐惠连接线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某甲公司所递交的勘察报告仅是过程中的资料,最终所交付的成果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经过专家评审及业主批复才算最终合格的成果。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聊天记录发生的时间不确定,无法确定聊天记录中所提到的资料是否是针对本案案涉项目相关的资料。对短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从该聊天记录中可知,某甲公司也清楚某乙公司未收到案涉项目的任何款项,某乙公司在S301线项目叫停后,也在积极协调业主尽快解决已完部分工作量的债务纠纷。对***某平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聊天记录只是在项目叫停后双方对于某甲公司递交的部分资料如何结算进行了沟通,并不能确定最终某乙公司应付的金额。对《新疆中合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岩矿鉴定报告》《某中心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但上述资料仅是过程性资料,并不能证明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对2024年8月6日某乙公司《关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催款函的回复》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中某乙公司也明确了某甲公司仅递交了S301项目部分的过程性资料,且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照比例支付的条件,关于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及托克逊-沙尔湖公路建设项目某乙公司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第二组证据:对《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证据仅是双方对于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准备签订合同的沟通痕迹,对于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也并未确定合同金额等其他必要条款。对《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地勘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这仅是用于当时进行外业验收的过程性资料,根据当时外业验收的情况可知,在初步外业验收的过程中因某甲公司存在较多的勘察不合理的地方,在2017年6月9日并没有通过外业验收。对***、***、***某平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聊天记录所指向的具体项目不明,该聊天记录与S301项目的聊天记录重合,不能证明某甲公司完成了鄯善县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对工作量汇总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汇总表仅是由某甲公司单方制作的,无法确定真实的工作量。对《某中心检测报告》《勘察/测试成品校审记录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但上述资料仅是过程性资料,并不能证明某甲公司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对《鄯善县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滨沙大道)建设项目外业验收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不是外业验收的会议记录,而是路线的规划研讨会记录。该份证据是原告在2017年6月9日进行外业验收工作后出具的一个初步的存在问题的意见,某甲公司对提出的问题后续均未进行补勘,也并未向某乙公司提交整改后的成果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若最终通过外业验收则会出具《外业验收鉴定书》。第三组证据:对2017年4月13日、4月22日涵洞一览表、纵断面设计图、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路线平面图三份邮件附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三份邮件附件是前期由某乙公司出具的针对案涉项目的基础性资料,仅是纸上定线方案,是为了前期踏勘的准备资料,向某甲公司提供该资料仅是为了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汇报工作量及报价。对***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聊天记录具体指向的项目不明,且该聊天记录与S301项目提交的聊天记录重合,时间也是发生在近期的,主要是2024年的,只是关于项目费用解决的协商,不能证明某甲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的任何工作内容。对4张现场图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现场图中并未显示具体地理位置,无法证明是案涉项目点位。对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交通银行电子回单检测费(土工试验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检测费发票不能证明某甲公司进行了相关工作。对托克逊-沙尔湖公路建设(第一合同段)两阶段初步设计勘察外业验收计划及勘察成本费用统计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统计表是某甲公司单方制作,案涉项目后续未实际施工,并未产生任何费用。对《某中心检测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不是针对托克逊-南山矿区建设项目的报告,该报告是用于S310项目,且委托单位均是某乙公司,而不是某甲公司。对人员差旅费(包括食宿、交通票据)汇总、收条、加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不能证明上述费用支出用于案涉项目。对某丙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案与某乙公司合作的检测机构一直是某中心,不可能突然委托某丙公司,某甲公司也没有相应的检测协议、付款凭证等予以佐证。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用以证明:根据协议,案涉项目后期因业主原因并未实际实施,业主也未向某乙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某乙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双方并未将框架协议置换为正式合同,可佐证乙方的工作未全部完成,工作量未完全确定。 第二组证据:1.《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指导意见》及附件。用以证明: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指导意见》附件3的规定:“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深度符合要求后,经地勘监理、设计咨询单位(如有)审查合格,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外业验收,验收资料应满足公路勘测规范及细则相关要求。”华宇建科提交的勘察报告均未经过专家评审及业主批复,不算完成全部的勘察服务内容。2.《外业验收鉴定书》。用以证明根据行业规定,若勘测外业验收合格,会出具上述证据类似的验收鉴定书,但本案案涉项目并未取得。 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对《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该协议第10条,该份协议系正式合同的前置文件,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是该协议内容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确定该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为60.6万元,某甲公司也交付了勘察成果,某乙公司应给付60.60万元。第二组证据的《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指导意见》及附件为打印件,无下发单位的公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除了第一条公路S301线之外,剩余的两条农村公路,仅做了前期的外业勘察工作后,因为政策导向原因均未实际修建。但是前期的勘察工作,某甲公司确实进行了施工,至于我们勘察工作完成之后,需要验收出具相关的鉴定文件,不是某甲公司单方面是可以制作的,需要多方配合才能达到指导意见所要求的规范性的一个流程。《外业验收鉴定书》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且与涉案工程不是同一工程,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对某甲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某甲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某平台聊天记录、《某中心检测报告》《勘察/测试成品校审记录单》《鄯善县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滨沙大道)建设项目外业验收会议纪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第二组证据中的《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地勘报告》有聊天记录、《鄯善县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滨沙大道)建设项目外业验收会议纪要》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量汇总表》系某甲公司单方制作,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第三组证据中2017年4月13日、4月22日涵洞一览表、纵断面设计图、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路线平面图三份邮件附件、***的聊天记录、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交通银行电子回单检测费(土工试验费)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对于关联性本院综合认证。现场照片模糊不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托克逊-沙尔湖公路建设(第一合同段)两阶段初步设计勘察外业验收计划》并无载明的出具单位盖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亦不能体现与某甲公司主张的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的关联性。勘察成本费用统计表系某甲公司单方制作,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某中心检测报告》《人员差旅费(包括食宿、交通票据)汇总》、收条13张、加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关联性本院综合认证。某甲公司庭后补交的某丙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无付款凭证、向某乙公司交付的证据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某乙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第二组证据的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指导意见及附件、外业验收鉴定书均非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承担的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提供有关地勘技术服务工作。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技术服务的基本工作范围及提交成果包括完成所以下工作所明示和潜在的全部内容:(一)基本工作范围:1.路线沿线工程地质实物勘察、现场检测、室内实验及其分析评价;2.旧路路基路面实体结构层的实物勘察;3.沿线桥涵结构物的实物勘察、现场检测及试验;4.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范围、类别及特性、与路线作用关系及影响程度等的分析评价;5.筑路材料料场的勘察及路基路面混合料、水稳层配合比试验。(二)提交工程地质成果主要包括:1.1:2000工程地质平面图;2.1:2000工程地质纵断面图;3.1:100-1:400特殊工点工程地质横断面图;4.桥梁及特殊工点(如有)工程地质钻孔柱状图;5.室内试验相关图表;6.工程地质勘察主报告。其他符合勘察行业和公路行业要求的全套勘察成果档案,包括但不局限于物探解疑成果、理正(或企业符合行业要求软件)计算书、专项分析报告等。第二条约定:质量技术要求:勘察作业工程及各阶段提交成果应符合勘察行业、公路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勘察行业相关要求由乙方自行把握并向甲方报批备案,以能通过行业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验收为标准;公路行业相关质量技术要求由甲方另行书面提出。须符合《公路工程低质勘察规范》(JTGC20-2011)、《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15)、《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等规范要求。第七条约定:(一)费用计取方式为:1.双方商定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费用均转换为“单价/里程”方式计取,正线为10,000元/Km,暂定费用总金额为60.60万元。(二)费用支付方式:1.本协议签订按业主给甲方的支付额度,由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同比例进行支付。2.乙方接受支付的同时,需按甲方要求类型同步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甲方支付超过70%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交《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托克逊至阿乐惠连接线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一份,该材料中包括工程地质勘察主报告、1:2000工程地质平面图、1:2000工程地质纵断面图、1:100钻孔柱状图、波速测试成果图表、检测报告、岩石矿石鉴定报告等内容。 某甲公司提交2017年9月7日、2019年3月26日、2020年5月2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电子邮箱发送《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三份,三份协议均载明:某乙公司(甲方)委托某甲公司乙方)为甲方承担的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全过程提供有关地勘技术服务工作。协议第一条均约定:技术服务的基本工作范围及提交成果包括完成所以下工作所明示和潜在的全部内容(一)基本工作范围:1.路线沿线工程地质实物勘察、现场检测、室内实验及其分析评价;2.沿线桥涵结构物的实物勘察、现场检测及试验;3.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范围、类别及特性、与路线作用关系及影响程度等的分析评价;4.筑路材料料场的勘察及路基路面混合料、水稳层配合比试验。(二)提交工程地质成果主要包括:1.1:2000工程地质平面图;2.1:2000工程地质纵断面图;3.桥梁及特殊工点(如有)工程地质钻孔柱状图;4.室内试验相关图表;5.工程地质勘察主报告。其他符合勘察行业和公路行业要求的全套勘察成果档案,包括但不局限于物探解疑成果、理正(或企业符合行业要求软件)计算书、专项分析报告等。第四条约定:预计勘察工程量:线路全长20.044652km。第七条约定:(一)费用计取方式为:1.双方商定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费用均转换为“单价/里程”方式计取,为10,000元/Km,暂定费用总金额为20万元。(二)费用支付方式:1.本协议签订按业主给甲方的支付额度,由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同比例进行支付。2.乙方接受支付的同时,需按甲方要求类型同步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甲方支付超过70%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三份协议,双方未最终签署。 某甲公司另提供2021年《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地勘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载明:某乙公司(甲方)委托某甲公司乙方)具有法定资质的人员为甲方承担的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提供有关地勘技术服务工作。协议第4.4条预计勘察工程量:线路全长20.044652km。第5.1.1条:双方商定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费用均转换为“单价/里程”方式计取,综合单价为8245元/Km,费用总金额为165,230元。该协议双方未最终签署。 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交2017年5月的《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地勘报告》一份,该材料中包括工程地质勘察主报告、1:2000工程地质平面图、1:2000工程地质纵断面图、钻孔(探井)工程地质柱状图、检测报告等内容。 2017年6月9日的《鄯善县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滨沙大道)建设项目外业验收会议纪要》关于存在问题第29条载明“工程地质勘察较为详细,检测报告只写总盐,各盐性分析数据未判定哪种盐性”。 另查明,双方庭审中确定,案涉三条公路均未实际修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loz关于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技术服务费用、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地勘技术服务费用。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合法有效。综合考虑案涉两条公路均未修建,某乙公司亦未收到业主方费用,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的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成果未经验收、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外业验收中检测报告存在瑕疵,但某甲公司对案涉两条公路地质勘察提供了技术服务,应获得一定的报酬,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按两条公路合同总价的50%确定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的费用数额。关于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地勘技术服务费用,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总价为606,000元。鄯善巴扎村-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地勘技术服务费用,双方虽未签署正式书面合同,但双方沟通的合同版本中已对合同总价进行多次表述,最后一份合同版本的单价较低,以此确定的合同总价165,230元作为本项目总价计算标准并无不当。即本院确定某乙公司应付某甲公司上述两条公路技术服务费为385,615元[(606,000元+165,230元)×50%]。 第二loz关于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项目地勘技术服务费用。 对该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某甲公司提交各项费用支出凭证,用以证明该项目的技术服务费154,091元。某甲公司提供的某丙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工程并非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项目,而系托克逊-沙尔湖一级公路S301项目,故对某丙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与该发票对应的银行电子回单与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项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某甲公司提交的《某中心检测报告》、人员差旅费(包括食宿、交通票据)汇总、收条13张、加油发票均未体现与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项目的关联性。另外,某甲公司提交的涵洞一览表、纵断面设计图、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路线平面图均系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而非某甲公司交付的地质成果。综上,某甲公司未能证实其提供的费用凭证系其因沙尔湖至南山矿区公路项目地勘技术服务而支出,亦无证据显示某甲公司向交付了该项目的工作成果,故对某甲公司主张的该项目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双方协议约定,技术服务费按业主给某乙公司的支付情况同比例进行支付,由于案涉项目全部废止,并无证据证实业主向某乙公司支付款项,并非某乙公司的原因造成,某甲公司主张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甲公司服务费385,615元; 二、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0.38元(某甲公司已预交18,3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11178.29元,某乙公司负担4,942.09元,由本院退还某甲公司2,17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