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898号 原告:新疆某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某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 新疆某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原告受被告的委托承接S301项目(简称S301),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以及南山矿区公路建设项目三条公路项目的勘察。三条公路由于时间紧、签合同需要走流程,被告要求边干边签合同方式实施项目。截止2017年5月原告完成了S301连接线公路工程项目(合同金额:60.6万元),东巴扎乡公路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合同金额16.5230万元)及内外业验收工作,并提交了报告。完成了南山矿区公路建设项目三条公路项目的勘察外业(外业费用15.4091万元)工作。除S301线签署了合同(合同金额60.6万元),其它两条线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签署合同,截止当下也未支付相关款项。三条线路应当支付的费用92.5万元(60.6+15.4091+16.5230)。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费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2.532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期间的利息33.2499万元(925321×4.75%/12×88),利息计算直至本息偿还完毕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为100万元以下作出规定。本案争议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为1,257,820元,故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