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杨政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艾合买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喀什中路远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执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何思蒙
审判员 彭德翔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