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5530号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