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802执5954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白芒路原电化厂内F、G、H地块办公楼1楼1-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沙田上田心新村自编一巷三号第四、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岑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802民初1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105810003082021012984121786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564811.14元及利息(利息以564811.14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7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发函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名下可供处理的财产情况,其答复称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在清城区名下的楼盘项目可售房屋已全部网签。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02执59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