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超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2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3)粤020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韶关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韶关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结算差价款39.59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韶关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将39.59万元工程结算差价款在工程款中进行扣除,导致错判韶关某甲公司多付39.59万元。因涉案工程实际安装设备的品牌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期间双方在对工程结算的协商调解过程中,已经同步对已查明的七项结算问题进行了确认。具体如下:一是高压真空断路器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约定的高压真空断路器应当是固封极柱式,固封式核心元件真空灭弧室,进出线连接块,灭弧室固定安装座等均以专用模具以环氧浇筑,无掺杂空气进入,达到稳定,防粉尘,防凝露,一次导电回路免维护,而实际安装为传统套筒式,两者单位差价为1万元,涉及数量10个,合计价差10万元。二是微机保护器品牌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约定的微机保护器品牌应为国网南自、国网南瑞或北京四方,而实际安装品牌为安科瑞电气,两者单位差价为1500元,涉及数量为9个,合计价差为1.35万元。三是多功能仪表品牌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约定的多功能仪表品牌应为安博精电、上海溯美高或安博瑞尼,而实际安装品牌为安科瑞电气,两者单位差价为250元,涉及数量为144个,合计价差为3.6万元。四是浪涌保护器品牌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约定的浪涌保护器品牌应为***、***或思博安泰,而实际安装品牌为浙江療原,两者单位差价为1500元,涉及数量为8个,合计价差为1.2万元。五是电流电压互感器品牌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约定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品牌应为大连中广、大连一互或大连二互,而实际安装品牌为浙江高互,两者单位差价为100元,涉及数量为144个,合计价差为1.44万元。六是母线槽品牌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约定的母线槽品牌应为江苏圣琪、泰州西屋或苏州赛诺威尔,而实际安装品牌为广东祺瑞,两者单位差价每米1000元,涉及数量56米,合计价差为5.6万元。七是低压柜型品牌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约定的低压柜的型号应为MNS柜型,而实际安装的低压柜型号为GCK柜型,属于最经济型系列,两者在使用功能档次价格差异极大,两者单位差价为4000元,涉及数量为41个,合计价差为16.4万元。以上结算累计扣除款为39.59万元。韶关某甲公司认为,涉案236.5万元工程款应当在结算时扣除39.59万元,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全貌,导致判决的236.5万元工程款金额错误,进而导致利息计算的本金基数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以维护韶关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韶关某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韶关某甲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在一审时双方并未产生争议,因此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已超过合理期限,且与事实不符,故韶关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韶关某甲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未就其上诉主张(扣除工程款差价)提出抗辩或反诉,一审法院对该争议不知情,一审中未形成争议,一审对该部分未予审查并无不当。而二审属于一审纠错程序,仅限于一审审理范围,不包括一审中未形成的争议,二审程序应当不予审查。韶关某甲公司关于扣除工程款的主张及诉请已经独立于本案一审判决,无法在本案二审程序中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韶关某甲公司在上诉时主张涉案工程实际安装设备的品牌型号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提出新的案件争议,系增加新请求,韶关某甲公司该主张已不在一审审理范围之内。而基于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二审审理范围仅限于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对于韶关某甲公司超出一审审理范围提出的请求,二审程序应当对其不予审查。二、韶关某甲公司于工程验收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其认可安装设备、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在验收合格近两年、一审判决结束后才提出上述主张,已超过合理期限。韶关某乙公司于2022年3月将涉案工程交付给韶关某甲公司,交付时经电力主管部门及韶关某甲公司等多方检验,均验收合格。对于实际安装设备的品牌型号,韶关某甲公司在检验及验收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拒收,表明其已认可实际安装设备的品牌型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目前,韶关某甲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实际控制已将近两年时间,在其对项目进行实际使用的时间内,并未向韶关某乙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在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韶关某甲公司也并未提及该问题,未将该主张作为抗辩理由,表明在进入二审程序之前,韶关某甲公司均认可安装设备的品牌型号符合合同约定。韶关某甲公司在上诉时才提出该主张,不排除其出于某种诉讼目的考虑提出该主张的可能,但无论如何,韶关某甲公司提出该主张已经超过合理期限。三、韶关某甲公司称工程安装设备的品牌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韶关某乙公司对该主张不予认可。同时,韶关某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韶关某甲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实际安装设备的品牌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并具体列举了七项所谓与约定不符的设备类型,韶关某乙公司对该主张不予认可,韶关某乙公司安装供电项目设备均符合合同中的约定,且该工程移交后被韶关某甲公司实际使用控制已将近两年时间,存在其基于诉讼目的对安装设备进行私下更换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上述主张,韶关某甲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其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韶关某甲公司认为应扣除工程结算差价款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韶关某乙公司与韶关某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韶关某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2021年12月22日,韶关某乙公司(受托方、乙方)与韶关某甲公司(委托方、甲方)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了涉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韶关某乙公司和韶关某甲公司均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上述计价约定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也认为该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此,韶关某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按固定总价包干价430万元进行最终结算,涉案工程经多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即意味着已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合同约定:“2.2、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包干,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检测费用、包运输及安装……未经招标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费等价格的涨幅及其他风险费己全部考虑在固定总价中,结算时工程价款不再调整,亦不再增加其他任何费用。”、“4.1.1、合同总价款为:430万元……”上述条款详细约定了本案价款为固定总价430万元,未经招标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材料设备费、机械费等价格的涨幅及其他风险费已全部考虑在该430万元固定总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按固定包干价进行结算,结算时工程价款不再调整,则韶关某甲公司应按固定包干价430万元进行最终结算。在双方于2022年3月21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后,韶关某乙公司与韶关某甲公司预算员多次对接、提交结算书,并最终落实结算价按合同金额430万元结算,表明结算时韶关某甲公司对该价格也无异议。涉案工程经多方验收合格,也已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现韶关某甲公司提出对工程实际造价及工程款之间的差额进行扣减,该种结算方式只在合同未对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而本案中双方对此作出了约定,韶关某甲公司应当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韶关某甲公司认为应扣除工程结算差价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五、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一审判决对韶关某甲公司应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365000元认定准确。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规定,确认涉案工程验收合格,韶关某甲公司已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应当按合同约定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已确认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干,总价款为430万元,韶关某甲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365000元。该认定对工程总价及韶关某甲公司应付款项计算无误,韶关某乙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二)一审判决对韶关某甲公司应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逾期利息认定准确。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认定韶关某甲公司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涉案逾期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韶关某甲公司认为应扣除工程结算差价款的主张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已超过合理期限,且与事实不符,韶关某甲公司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确认韶关某甲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36.5万元,并以其为基数确认韶关某甲公司应支付的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韶关某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韶关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韶关某甲公司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365000元;2.判令韶关某甲公司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365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从2022年3月22日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韶关某甲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2月2日,韶关某乙公司向韶关某甲公司出具一份《投标保证书》,表示决定参加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项目精密铜线车间供电系统工程的投标,并对中标后的相关事宜进行保证。2021年12月16日,韶关某乙公司向韶关某甲公司制作相应的《报价预算书》,针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报价,金额为430万元,并附有相关的投标报价表、分项报价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主要设备材料表等材料。2021年12月20日,韶关某甲公司向韶关某乙公司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我司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项目精密铜线车间供电系统工程招标议标中,经友好协商并经我公司评标小组评审确定贵公司为中标人。请贵公司在接到此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与我公司接洽,商谈签订合同事宜。如贵公司未在约定期限联系,按自动弃标处理,我公司有权选择其他公司。 2021年12月22日,韶关某乙公司(受托方、乙方)与韶关某甲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项目精密铜线车间供电系统工程。1.2、工程地点:韶关市浈江区莞韶工业园莞韶工业园浈江片区ZC0104A-03号地块。第二条、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依据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资料及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包括:供电局电源接火点至变电站的10kV高压进线工程、室内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等与本工程正式供电有关的工作(含政府主管部门验收、供电公司协调、试运营维护、所有与验收及送电相关的实验检测费用;电力公司向招、投标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所有配合协调费;送电前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操作工具、安全工具设备配置等均在此次招标范围内);变电站所有设备进场后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直至本工程通过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后移交至招标单位。(见附件投标工程量清单)。2.2、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包干,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检测费用、包运输及安装、包调试、所有相关试验费、包安全、包质量及工期、包税费、包风险、包通电前设备及线路维护保养及其费用、包通过电力部门验收及确保可正常送电和可正常用电等方式承揽电力工程施工任务(部分工程材料、设备由发包方指定品牌范围,详见附件,所有材料必须取得合格报告及符合电力要求后方可用于施工,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运输、保管、吊卸、安装、调试并保证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材料价格一次包死。)未经招标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费等价格的涨幅及其他风险费已全部考虑在固定总价中,结算时工程价款不再调整,亦不再增加其他任何费用。第三条、合同工期。3.1、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绝对工期:25个日历天。(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各种形式的冬雨季、冰雹、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或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如进场或者开工日期有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要求完成进场并开工。若因供电局批复的停电时间有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3.2、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总监及甲方代表,总监及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后1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3.3乙方应当按总监及甲方代表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按总监及甲方代表的指令提出改进措施,报总监及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不承担施工中要求乙方调整、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而可能发生的经济支出和工期延误······。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4.1、合同价款。4.1.1、合同总价款为:¥4300000元,税率9%,不含税价¥3944954.13元,税金¥355045.87元。4.1.2、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实施过程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均为承包人风险,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包含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临时设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合同总价包含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所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未在清单中单独列项的项目视为包含在清单其它项目中。4.1.3、本合同工程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报价并经甲方确认,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的合同价。本合同组价中未涉及或者不足工程量均视为己考虑在合同总价中。若施工过程中,乙方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返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增加费用。试运行费用已包括在产品安装价款之内,由乙方承担。4.1.4、本合同价款包括完成合同图纸及招标文件(如有)规定的全部内容。除非甲方对合同图纸进行更改,否则合同期内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乙方在编制合同价格时对合同文件、合同图纸的错误理解或自身的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均由乙方承担;对于甲方提供的各专业图纸之间、同专业图纸存在矛盾的或者设计施工图纸表述不清楚、不详尽的,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提出,如乙方未予提出的,视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按任一图纸要求施工,乙方不应要求增加费用。4.1.5、本合同价款已考虑了合同期内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人工、材料、机械和临时设施的费用、费率等价格要素的波动,任何外汇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等风险,以及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验收需要的所有深化设计所发生的费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价款不因本款因素做任何调整。4.2、工程款的支付。4.2.1、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4.2.2、进度款:合同内承包范围经甲方、监理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全部室外配电工程移交到甲方或者甲方相应管理人员,并签订维保协议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4.2.3、结算款:甲乙双方结算完成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乙方结算总额的95%。4.2.4、质保金:剩余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付款的相关资料,甲方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如有)后,将剩余款项(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4.3、发票条款。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之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付款至结算款总额的95%之前,乙方应提供结算款总额的发票。如乙方逾期提供发票的,则甲方有权顺延相应的期限付款,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第七条、验收标准及验收。7.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的要求并一次性验收通过。乙方应认真按照设计要求、标准、规范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总监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7.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给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费用己含在合同总价中。7.3、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监理、甲方等共同对本工程进行验收,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7.4、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乙方需通过甲方及监理的检验后方可用于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所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必须为乙方投标报价时所承诺的品牌,材料、设备到场时应附带国家合格产品检验证明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文件,并且包装完好,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调换,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7.5、本工程具备试运行条件,乙方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运行记录,监理方为试运行提供必要记录,试运行通过后,双方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7.6、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行后48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运行,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运行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7、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时,乙方应在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7.8、工程具备移交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移交7日内前,通知甲方及监理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移交内容、移交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移交记录。移交合格,甲方及监理在移交记录上签字。试运行期间不合格,乙方应当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移交。7.9、甲方及监理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7.1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含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保管。7.11、乙方在移交到甲方前,要至少保持15天的运行期,确认各系统能够安全、稳定的运行。7.1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提供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提供,甲方承担该设备重新购置或修理、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乙方免费重新试运行,工期相应顺延。7.13、无论总监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或甲方代表提出对己经验收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配合。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九条、变更签证与结算。9.1、变更签证。9.1.1、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顺延;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投标时漏项、少量以及设计缺陷,施工、材料、设备保管等原因,造成的变更签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9.1.2、变更签证结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或洽商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或洽商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洽商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乙方提出变更价格的原则为:参照主材及设备价格以施工期间当地信息价执行,没有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合理协商确定;(4)如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让利,则其让利原则将适用于所有变更、洽商价格;(5)工程变更或洽商只计取直接费和税金,其他费用不再计取。9.2、工程结算。9.2.1、结算价款=中标合同价款+甲方认定的变更签证价款—水电费—违约金。9.2.2、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完工程交接及竣工资料移交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的审核要求,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如有重大分歧,时间顺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9.2.3、本工程结算的原则如下:(1)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虚报、假报、重复计算,避免增加结算工作量;如甲方发现乙方所报资料不完整或弄虚作假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直至合格为止,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如乙方结算报审价格大于工程最终审定结算价格的5%,甲方将扣除乙方报审结算值超出工程最终审定结算价款5%以上部分的1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并在本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同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中的排名。(2)乙方只能够提供一次竣工结算资料,不得多次提供或者补充提供,如因乙方少提供资料或者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竣工结算申请的金额小于实际工程款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工程款。(3)由于乙方看图不清不细,所发生的变更签证视同含在造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4)针对乙方的所有经济处罚,罚款单经监理及甲方签字盖章后即为有效,甲方可以在结算中直接扣除。(5)乙方对于临水临电的使用自行挂表计量,并与提供方进行结算,如需甲方代扣,甲方将在调试完成后付款时一次性扣除。第十条、质量保修。10.1、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具体设备及材料的质保期如大于该期限的,以具体设备及材料质保期为准)。保修期自甲方投入使用之日起计(但不晚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本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甲方后6个月起计算)。10.2、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相应管理人员通知后的4个小时内派员维修。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保修,甲方或者甲方物业公司可另请人员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该费用30%的违约金)由甲方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0.3、在保修期内,乙方至少每月2次派员前往设备、系统、工程现场对设备、系统、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跟踪了解设备、系统工程的运行情况,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好跟踪记录。10.4、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若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属非产品质量问题以成本价维修更换······。第十二条、双方的责任。12.1、甲方责任。(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补充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施工用水、用电接口。(4)甲方委派为现场代表,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协调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事宜,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但工程验收、重要签证、结算等重要事宜应以甲方加盖公章方能视为有效)。如现场代表变更需及时通知乙方。(5)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工程验收申请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如有隐蔽工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48小时内组织验收······。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如乙方未按时进场开工的,或者未按时供货的,或者进度跟不上甲方要求的,或者未按时通过竣工验收的,或者未按时将己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交付甲方的,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4.2、如乙方提供的产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或者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乙方应在十五天内无偿更换、维修、整改,因此造成逾期交货、工期责任,按本合同第14.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时完成更换、维修、整改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完成,所产生的费用(含该费用30%的违约金)由乙方承担。14.3、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移交甲方后,在产品、材料正常使用寿命期内,如发现乙方产品有质量缺陷问题,或者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或厂家或产地等要求的,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在十五天内无偿更换、维修、整改,并支付相当于所涉合同金额的违约金。14.4、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甲方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者继续履行本合同。如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可提前三天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解除通知自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届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如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30%的违约金。(1)根据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合同总工期,乙方未按计划开工或者未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施工任务,逾期超过十五天的;(2)乙方逾期提供履约保函逾期达7天以上的;(3)因乙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书三日内,乙方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仍未达到标准的,或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时;(4)将全部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的;(5)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未达到规定要求并在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2次后仍不合格的;(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项目经理或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换,且经过甲方要求更正而拒不整改的;(7)乙方存在其他严重违约情形,或者甲方发现乙方已不具备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其他情形。14.6、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时,乙方所有人员及材料设备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14.7、在甲方提出终止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并不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对已交货完成部分应负有的责任······。双方还对产品和材料供应及验收保管、工程监理、转包和分包及合同转让、乙方责任、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附则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韶关某乙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组织人员至涉案场地进行施工。2022年1月25日,韶关某乙公司与韶关某甲公司制作一份《设备移交单》及《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其中《设备移交单》记载的主要内容为:韶关某乙公司承接的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配电工程于2022年1月25日顺利送电,迅威新材专用开关站、迅威新材1号专用配电站、迅威新材2号专用配电站、迅威新材3号专用配电站已带电运行,运行一切正常,现将18台高压柜、3台变压器、17台低压柜及资料移交给韶关某甲公司。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分别在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处加盖公章;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分别在移交单位代表人、接收单位代表人处签名。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则为:高压电缆及其安装、高压柜安装布置、高压母线及其安装、继电保护、变压器和台架安装布置、低压柜(计量箱)安装布置、进网电工证情况、电容补偿装置、低压出线开关、接地电阻、标识牌齐全、电房等配电场地土建、安全工具、消防设施、业扩相关文档资料、其他均符合标准。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分别在施工单位、客户签名和意见处加盖公章;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分别在施工单位(代表)、客户(代表)处签名;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城区供电局的检验意见为“合格”,并加盖公章。2022年2月17日,韶关某乙公司与韶关某甲公司制作一份《设备移交单》及《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其中《设备移交单》记载的主要内容为:韶关某乙公司承接的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配电工程于2022年2月17日顺利送电,迅威新材4号专用配电站、迅威新材5号专用配电站、迅威新材6号专用配电站、迅威新材7号专用配电站已带电运行,运行一切正常,现将8台高压柜、4台变压器、24台低压柜及资料移交给韶关某甲公司。韶关某乙公司在移交单位处加盖了公章;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分别在移交单位代表人、接收单位代表人处签名。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则为:无功补偿装置、接地电阻、消防设施、安健环和标示牌、进网电工证情况、低压配电一次模拟图、高压配电一次模拟图、扁铁或角钢和圆钢规格及长度、高压柜安装布置、断路器和负荷开关及户外隔离开关、低压柜安装布置、低压柜和低压母线及其安装、标示牌齐全、变压器容量及安装布置均检验合格。韶关某乙公司在意见书上加盖公章,韶关某甲公司在客户意见处加盖公章;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在客户(代表)处签名;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城区供电局的检验意见为“验收合格”,并加盖公章。 此后,涉案工程于2022年2月25日完工,韶关某乙公司与韶关某甲公司在当日再次制作一份《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为:无功补偿装置、接地电阻、消防设施、安健环和标示牌、进网电工证情况、低压配电一次模拟图、高压配电一次模拟图、扁铁或角钢和圆钢规格及长度、高压柜安装布置、断路器和负荷开关及户外隔离开关、低压柜安装布置、低压柜和低压母线及其安装、标示牌齐全、变压器容量及安装布置均检验合格。韶关某乙公司在意见书上加盖公章,韶关某甲公司在客户意见处加盖公章;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在客户(代表)处签名;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城区供电局的检验意见为“验收合格”,并加盖公章。 2022年2月26日,韶关某乙公司与韶关某甲公司制作一份《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韶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工程地点:韶关市浈江区莞韶工业园浈江片区ZC0104A-03号地块;建设单位:韶关某甲公司;设计单位:韶关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韶关某乙公司;开工日期:2022年1月2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2月25日;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合格;实际竣工日期:2022年2月25日。具体内容包括:1)新敷设10kV电缆:YJV22-8.7/15kV-3*300-30m,户内电缆终端头3*300-2套,新敷设10kV电缆:YJV22-8.7/15kV-3*120-2150m,YJV22-8.7/15kV-3*70-390m,户内电缆终端头3*120-10套,户内电缆终端头3*70-4套,变压器SCB1l-1250kVA/10kV-4台、SCBll-1600kVA/10kV-l台、SCBll-800kVA/10kV-2台,高压柜26台,低压柜41台,直流操作柜1台。2)土建部分:高压柜基础9处,低压柜基础7处,变压器基础7处,高压电缆沟8处,低压电缆沟7处,配电房接地网8处。3)新开挖10kV电缆沟:PVCФ160-4560m,新建二层三列排管行车直线井6座,二层三列排管行车转角井1座,四层四列排管行车三通井1座,四层四列排管行车转角井1座,电缆标识牌51块,电缆沟接地网1处。4)变压器至低压进线柜新敷设0.4kV密集型母线:3200/4P-8m,2500/4P-32m,1600/4P-16m(根据现场实际长度)。5)明-9项,配电房门窗-9项,安健环-9项。6)敷设配电房接地网-9组。施工单位意见:1.自检合格。遗留问题:无,永久缺陷:无。2.请于2月25日前组织验收。验收单位意见:合格。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分别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处加盖公章;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分别在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名;韶关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设计单位处加盖公章,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设计人员处签名。 2022年3月3日,韶关某乙公司制作一份《文件移交清单》,内容为:工程名称为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配电工程。1.进度款请款函资料1份;2.结算文件3份(备注:盖章后返回2份);3.竣工文件1套(备注:分上下册,含竣工图、试验报告);4.厂家资料[专用开关站及1-7号配电房的变压器、高低压柜(含柜内设备)]1套。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在上述第一、二项的后方签名,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在上述第三、四项的后方签名。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在移交人处签名。 2022年3月9日,韶关某乙公司向韶关某甲公司制作一份《工程竣工报验单》,主要内容为: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项目精密铜线车间供电系统工程,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审查意见为:经初步验收该工程:1.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2.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3.符合设计文件要求;4.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综上所述,该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可以组织正式验收。韶关某乙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韶关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签名;韶关某甲公司在审查意见处签注“经验收,设计、工程建设和设备合格”,并在建设单位处加盖公章,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签名,并签注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0日,韶关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与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共同在一份《工程完工验收表》上的“参加验收人员”处签名,该验收表的内容为:工程名称: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项目精密铜线车间供电系统工程;合同名称: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项目精密铜线车间供电系统工程;验收内容:迅威新材专用开关站、迅威新材1号—7号专用配电站配电工程。上述人员均在参加验收人员处签名,验收意见为“经验收,设计、工程建设和设备合格”,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为“无”。 2022年3月16日,韶关某乙公司针对涉案工程制作了《建筑工程结算书(最终结算书)》,报送总价为4300000元。此后韶关某乙公司的相关人员将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给韶关某甲公司的相关人员,并通过微信向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提交上述材料的截图及“袁工,一份请款资料,一式四份结算书,已交李小姐”的内容。2022年3月21日,韶关某乙公司(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与韶关某甲公司(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一份《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设计变更、增加项目及零星项目等)的质量保修责任。双方还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2年4月20日,韶关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请问下,我们的请款流程现在怎样了”、“谢总”、“在项目上吗?”、“准备交个联系单给你哦”的内容以及相关联系单的截图;***回复“好”、“我在车间办公了”、“三号配电房对面”。2022年6月6日,韶关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韶关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一份名称为“关于申请加快支付工程款的联系函”的PDF文件以及“谢总,打扰一下,请问这个联系单,如何提交较合适?、“是等你回来先?还是我们提交***总?我们公司的意思你休假,我们提交***总,个人想问下谢总你的意见”的内容;***回复“我回来上班了”。同日,韶关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韶关某甲公司处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加快支付工程款的联系函》,内容为:致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贵司与我双方于2021年12月签订《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项目精密铜线车间供电系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贵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我司移交配电房电气施工工作面,我司立即组织进场施工,原定施工工期为25个日历天,在贵司提出紧急用电需求后,我司作出积极响应在紧邻春节假期前的特殊时间,组织投入大量的施工生产力量加班加点施工,在政府、供电主管部门和贵司的全力支持下,共历时4天于2022年1月24日完成1号至3号配电房相关施工任务,成功送电,保障了贵司在特殊时期的紧急用电需求任务,4号-6号配电房于2022年2月16日完成送电,7号配电房于2022年2月25日完成送电。由于本工程合同约定没有预付款,根据合同第4.2.2约定,进度款:合同内承包范围经甲方、监理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全部室外配电工程移交到甲方或者甲方相应管理人员,并签订维保协议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430万元的80%:即(¥3440000.00元)。我司已于2022年3月3日向贵司申请支付此款项,但截止目前,实际到账金额为¥0元。从工程项目启动并交付使用至今历时近4个月,项目涉及的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及相关费用金额巨大,此问题造成我司项目设备材料商货款及劳务分包工资一直无法按合同支付兑现,同时受新冠疫情因素影响外部环境严峻,我司存在资金短缺的严重问题,已多次出现民工及有关供货商上门非正常讨薪举动,我司面临重大信用危机和声誉损失,据了解,不排除民工会自行前往贵司进行讨薪,局面我司已无法控制。鉴于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当前严峻的市场经营环境下,为避免双方同时受到讨薪工人及供货商更进一步的激烈行为。望贵司本着合同契约精神,考虑到项目前期我司全垫资的情况,请在函达后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付款义务。特此函告,望贵司支持为盼,如贵司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我司将依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28日,韶关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前往韶关某甲公司处提交了一份《工程联系单》。 2022年9月15日,韶关某乙公司向韶关某甲公司开具两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备注内容均为“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项目精密铜线车间供电系统工程”,金额分别为100万元、72万元,合计172万元。此后,韶关某甲公司在2022年9月26日、2022年10月28日分别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100万元、72万元,合计金额为172万元。2022年11月7日,韶关某乙公司向韶关某甲公司开具两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备注内容均为“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项目精密铜线车间供电系统工程”,金额分别为100万元、72万元,合计172万元。2022年12月5日,韶关某乙公司向韶关某甲公司开具一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备注内容为“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项目精密铜线车间供电系统工程”,金额为8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韶关某乙公司与韶关某甲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围绕韶关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及韶关某甲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韶关某甲公司是否应该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二、韶关某甲公司是否应该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韶关某甲公司是否应该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韶关某乙公司已按合同完成施工,现要求韶关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95%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365000元。韶关某甲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合格、尚未签订维保协议以及尚未完成结算,所以付款条件未成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条件是“合同内承包范围经甲方、监理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全部室外配电工程移交到甲方或者甲方相应管理人员,并签订维保协议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甲乙双方结算完成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乙方结算总额的95%”。从韶关某乙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完工验收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看,韶关某甲公司和设计单位及供电部门在2022年3月10日均认为涉案工程是合格的。韶关某甲公司主张韶关某乙公司提供的资料有问题,包括《工程完工验收表》《设备移交单》(2022年2月17日的)《文件移交清单》没有韶关某甲公司的盖章确认,《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电力人员没有签字以及韶关某甲公司未出具检验意见,均属于无效文件。经审查,《工程完工验收表》《设备移交单》(2022年2月17日的)、《文件移交清单》虽未加盖韶关某甲公司公章,但***、***作为韶关某甲公司具体负责工程项目事宜或对接工程项目事宜的人员,已对工程完工验收、设备和文件移交进行确认,其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完工验收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亦有***的签名,并经韶关某甲公司盖章确认,即使上述文件未加盖韶关某甲公司公章存在瑕疵,但韶关某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也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韶关某甲公司对上述资料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确认;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虽没有电力部门的人员签名,但有加盖“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城区供电局”,应视为电力部门已对相关事宜进行了确认,在韶关某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韶关某乙公司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完工验收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设备移交单》《文件移交清单》均予以认定,上述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交付了给韶关某甲公司进行使用。其次,虽2022年3月21日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仅有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未加盖双方公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规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各自公司行使对涉案工程质量的保修事宜达成协议的职权,双方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故《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依法成立,应认定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之间已就涉案工程签订了维保协议。最后,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在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干,总价款为430万元。根据韶关某乙公司提供的《文件移交清单》《建设工程结算书》《关于申请加快支付工程款的联系函》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韶关某乙公司在涉案工程完工及验收合格后,最早在2022年3月3日并多次向韶关某甲公司提交了相关结算资料,并要求韶关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付款,实际上韶关某甲公司也已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了172万元,只是韶关某甲公司怠于履行与韶关某乙公司进行结算的义务,故韶关某甲公司提出双方尚未完成结算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韶关某甲公司主张尚未达到工程款的支付条件,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韶关某甲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365000元(4300000元×95%-1720000元)。 二、关于韶关某甲公司是否应该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虽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之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付款至结算款总额的95%之前,乙方应提供结算款总额的发票。如乙方逾期提供发票的,则甲方有权顺延相应的期限付款,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的约定,韶关某甲公司亦以此表示韶关某乙公司没有履行足额开具发票的义务,其不应该支付逾期利息,但韶关某乙公司、韶关某甲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韶关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支付工程款,韶关某乙公司作为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建设成果,而开具发票仅是韶关某乙公司的附随义务,在涉案工程经双方验收、结算后,韶关某甲公司即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韶关某甲公司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从未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现韶关某乙公司亦已在2022年12月5日就全部款项向韶关某甲公司出具了足额的票据,故韶关某甲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韶关某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于2022年3月21日签订,且韶关某甲公司于2022年3月3日签收韶关某乙公司提交的结算文件,并于2022年3月10日完成对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及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韶关某乙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以1720000元(4300000元×80%-17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645000元(2365000元-17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对韶关某乙公司超出部分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粤020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一、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6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给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4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40.3元,由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韶关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品牌问题及现场照片设备移交单、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拟证明韶关某乙公司实际交付的高压真空短路器、微机综合保护器、电流、电压互感器、多功能仪表及后台监控系统、浪涌保护器等相关材料的品牌与合同约定品牌不一致。韶关某乙公司质证称,对设备移交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问题品牌和现场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主要材料设备清单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该文件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不能成为判断是否依约履行的参照及依据。对预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韶关某乙公司违约。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韶关某乙公司是按照合同及投标文件项目清单依约履行,不存在未按合同及投标文件约定履行的情形。韶关某乙公司对韶关某甲公司关于扣减对应金额主张的计价依据、计算方法不予认可,韶关某甲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韶关某甲公司在法院释明的补充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支持其扣减对应数额主张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的证据,应视为其没有证据支撑其主张。 对于韶关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将在下文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论述。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韶关某甲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韶关某甲公司要求在其应支付给韶关某乙公司的涉案工程款中扣减39.59万元应否支持。 韶关某甲公司上诉主张韶关某乙公司未按照涉案工程招投标文件约定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实际安装的相关设备的品牌型号与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不符,实际安装的相关设备的品牌型号价值与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价值相差39.59万元,故应在韶关某甲公司应支付给韶关某乙公司的涉案工程款236.5万元中扣减39.59万元。对此,本院认为,韶关某甲公司与韶关某乙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韶关某甲公司认为韶关某乙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安装的相关设备的品牌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在其应支付的工程款236.5万元中扣减差价39.59元,并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及设备移交单等予以佐证。从韶关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韶关某乙公司实际移交的部分设备品牌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三《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清单表》中约定的相应设备品牌不同,但韶关某乙公司已于2022年3月9日前将涉案工程移交给了韶关某甲公司,且在每次交接时均制作了《文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内容,即韶关某甲公司在接收相关设施设备时即已知晓部分设施设备的品牌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但韶关某甲公司在接收时不仅不提异议,反而签名接收并实际占有使用。韶关某甲公司的该实际履行行为应视其对韶关某乙公司变更部分设施设备的品牌行为的认可。且从韶关某甲公司实际占有涉案工程两年的情况来看,韶关某乙公司移交的设施设备并无质量问题,并不影响韶关某甲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在韶关某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韶关某乙公司变更的部分品牌设备价值或使用功能明显低于双方约定的相关品牌设备价值或使用功能的情况下,韶关某甲公司仅以韶关某乙公司变更部分设备品牌为由主张应在其支付给韶关某乙公司的工程款中扣减39.59万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韶关某甲公司向韶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36.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韶关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8.5元,由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韶关法院当事人自动履行提示 债务人韶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韶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江支行 账号:4405******** 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追缴诉讼费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行为执行等案件的义务人亦应当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主动履行义务。 债务人(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案件进行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信用惩戒 1.依法公开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租赁等将受到限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2.依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将面临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车辆等置产行为,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将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二、强制措施 1.依法查控财产。被执行人财产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 2.严惩拒执行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