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博航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7321号
原告:天津博航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津滨大道雪莲桥北侧雪莲路199号院内平房6号。
法定代表人:高博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鑫裕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弘程道18号A-13-1-10036。
法定代表人:齐义禧。
原告天津博航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博航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天津博航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天津博航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博航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计335.5元,由天津博航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