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鑫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951号
原告:天津鑫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苏庄子村对面老汽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经理。
被告: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弘程道18号A-13-1-10036。
法定代表人:齐义禧。
原告天津鑫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已减半),由天津鑫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长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