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6民初3348号
原告:***,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辽宁绅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富洪快餐门市店边。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
被告:孙起凡,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傅崴,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满族,住北镇市。
被告:**,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
原告***诉被告辽宁绅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起凡、被告傅葳、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辽宁绅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辽宁绅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绅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小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李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