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2991号
原告: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文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74629129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东一路28号强盛商务大夏G栋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9993450F。
法定代表人:**能。
原告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