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364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文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74629129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起诉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5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5056号民事裁定,并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湛江遂溪滨河大道***项目二标段工程加气块材料采购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点为佛山市顺德区,即本案的合同签订地点系佛山市顺德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湛江遂溪滨河大道***项目二标段工程加气块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尾部载明“合同签订地:佛山市顺德区”。因“佛山市顺德区”是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涉案合同书中注明的合同签订地,现无证据可证明当事人故意制造管辖连接地点,意图改变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破坏正常民事诉讼秩序;且在立案阶段,被诉一方当事人尚未提供意见和证据,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应予立案受理。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505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