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北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206632。
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连云,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执行人葛建梅,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第三人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文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7462912971。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总经理。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葛建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3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葛建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葛建梅名下位于高州市××路××号××幢××房,第三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上述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该第三人,并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湘0104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第三人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现第三人广东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到(2020)湘0104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湘0104执恢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