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原告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2民初1121号 原告: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99号华旗国际广场B座110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8元,减半收取7529元,由原告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