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2民初1068号
原告: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供合同,原告将价值1139850元的设备提供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货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义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将提交买方(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故本案应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