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蜂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4322号 原告:西安蜂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蜂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蜂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蜂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蜂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