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330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桐吴调字第1128号,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5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