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22执799号
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4)陕0822民初2994号其他文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5年5月7日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128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6元、保全费43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4128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6元、保全费433元,执行费532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42136元,案件执行费53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