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33民初45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华,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3号院北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7826350W。
法定代表人:王瑞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安港路489号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54734529X。
负责人:蒋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36层3602、3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G1K02G。
负责人:陈昱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革红
审 判 员  吴玉琴
人民陪审员  许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斌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