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3637号
原告:浙江胜基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五东路11-2号C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E0UD9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铠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街道渤海五路以东黄河十八路以南838号A座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Q1KJ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胜基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铠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胜基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胜基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胜基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浙江胜基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