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91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某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某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891执恢26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海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