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91执恢3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扬州某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某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由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891执恢3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