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2民初4617号
原告:徐某某,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工业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梁力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