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2379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