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酉阳县某石化有限公司与四川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2民初427号 原告:酉阳县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四川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酉阳县某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酉阳县某石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酉阳县某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交6987.13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酉阳县某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